張某向李某借錢并出具借條,未約定利息。李某訴至法院,李某是否可以向張某主張利息?
答:不可以,李某不可以主張利息,但可以要求張某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張某與李某的借貸關系屬于自然人之間借貸,按照本條規定,借款時未約定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即李某不可以主張利息。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期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李某可要求張某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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