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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記者 孫雪 通訊員 張曉靜 濰坊報道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包括: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轉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舊傷復發、輔助器具配置維修更換費、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有生活護理等級的護理費、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怎么辦?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給工傷職工配置康復器有哪些規定?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所需費用按照《山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魯人社規【2016】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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