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拍賣
國有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是不能拍賣的,是屬于違法的,土地屬于國家,個人禁止交易,轉讓。可以先上繳土地,由土地資源管理局來進行重新劃撥。 程序要先申請,需要有充足合適理由,并繳納一定費用。涉及拍賣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事宜,必須由國土資源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不經人民政府審批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違法的,當然也是無效的。當前,存量土地中還有大量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很多當事人在簽訂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但這種轉讓只要未經過政府批準都是無效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中,有大量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案或者是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執行案。審理這類案件,人民法院一來不能認定轉讓合同有效,二來不能直接裁定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具有至高無上的司法審查權,但司法審查權不能代替政府的行政審批權。因此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執行過程中未經人民政府審批直接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違法的。
二、
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轉讓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國有劃撥土地是可以轉讓的,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一) 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 對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四)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
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特征有哪些
(一)公益目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于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才可以適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已經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定位在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上。
(二)行政行為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三)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準行為產生,在交納征用補償安置費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合同。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并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四)無期限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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