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和上訴人的上訴狀以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將副本送達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狀。那么,女方離婚答辯狀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女方離婚答辯狀成功的最新范文。
一、女方離婚答辯狀成功的最新范文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10xxxx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20**年**月**日
二、法律婚姻但未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已經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須通過離婚登記來解除婚姻關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還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三、離婚答辯狀怎么寫有利
提出離婚答辯狀,以事實和證據說話。如果不是事實的,沒有必要提出。主要圍繞以下幾方面來對照找證據:
(一)與他人非法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或在家冷暴力。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四)分居滿二年或兩年以上的。
(五)打罵或對家不負責任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文介紹了女方離婚答辯狀成功的最新范文,通過答辯狀,女方可以針對男方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這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求,對如何合理合法及時處理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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