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幾
試用期員工的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
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幾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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