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企業往往因為對法律的了解不夠透徹,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不注意規范和操作技巧,本來可以合法解除的勞動合同,卻因為操作不當,而被員工起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中需要了解解除勞動合同的技巧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技巧
1、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為,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如果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勞動者可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但行使此項權利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通知一定要采取書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不簽收,則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郵寄一份。
(2)、通知書要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3)、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保留交接清單。
(4)、這種權利如果行使得當,不但不需要支付單位違約金,反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如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單位可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要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數額限制;是否合理即是否過份偏高。不合法和過份偏高的違約金 ,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進行工作交接,并拿到交接清單。交接清單要一式兩份,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3)、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3、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管單位是否同意,到期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即已解除。行使此解除權需要注意:
(1)、通知一定要采取書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不簽收,則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郵寄一份。
(2)、通知期內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3)、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保留交接清單。
(4)、這種方式離職仍然是一種違約行為,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最終仍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技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趧诱哌`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ω撚斜C芰x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技巧有哪些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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