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勞動關系的部門是由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認定或者勞動者起訴至法院時由法院作出認定。認定勞動關系的抽象標準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為勞動法上規定的適格主體,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是符合用人單位章程的有償勞動。
一、認定勞動關系是哪個部門
認定勞動關系的確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認定勞動關系的部門只能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法院來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簡單地說,勞動關系的確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只能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法院來確認。
二、認定勞動關系的抽象標準
認定勞動關系的抽象標準: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以上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三、如何申請勞動關系認定
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需要申請勞動關系認定,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申請時要提供申請書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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