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張先生公司前不久發布招聘一位有1年以上網站策劃工作經歷的職員,李某前來應聘,其回答公司提問及填寫履歷表時,均稱自己做過2年網站策劃工作。公司遂與李某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
后經調查了解得知,李某大學畢業后曾在某單位做了兩個星期網站策劃工作,其后一直待業。公司認為她虛構工作經歷,決定將她辭退。李某提出公司無故辭退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請問,張先生公司能否因其虛構工作經歷辭退李某并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答:從張先生反映的情況看,李某前來應聘,應當提供自己的真實信息,如實回答公司的提問,而她虛構自己的工作經歷,以致公司對其工作能力作出錯誤判斷,進而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公司的具體職位對應聘者工作經歷有特殊要求,聘請沒有相應工作經歷的職員是違背公司意愿的,因而張先生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屬于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因此公司有權辭退李某。
只有勞動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問題,如果勞動合同無效,則無所謂解除,更談不上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辭退唐某,無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二:某建筑公司長期拖欠工資,時間長達半年之久。工人討要工資時,領導總是推說現在資金周轉困難,要等工程結束以后再一起結算工資。請問這種情形下工人應該怎么辦?可以隨時解除跟公司的勞動合同嗎?
律師評析: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三)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同時,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三)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既包括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的數額,也包括由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
該建筑公司不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人的工資報酬,構成了對勞動者享有勞動報酬權益的侵犯。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議勞動者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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