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移送管轄是什么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這是勞動爭議仲裁地域管轄的一種特別情況,稱為特別地域管轄。特別地域管轄,是以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劃分管轄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轄的辦法,不能適應當事人進行申訴又不便于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明確管轄權的制度,如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勞動爭議,就不宜適用一般管轄原則,而應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還規定:“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這在法律上稱為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組織系統內,確定上下級仲裁機關受理仲裁案件的權限劃分。目前我國各省區根據《條例》的授權,實行級別管轄的范圍和劃分不太一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7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前者在法律上稱移送管轄,后者則為指定管轄。從上述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其中地域管轄是最基本的管轄。
二、仲裁的優點
(一)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可見仲裁采取自愿原則,仲裁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的,包括自愿決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自愿決定解決爭議的事項,選擇仲裁機構等;當事人還有權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名冊中選擇其所信賴的人士來處理爭議。涉外仲裁的當事人雙方還可以自愿約定采用那些仲裁規則和適用的法律等等。
(二)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我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可見,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經濟糾紛在仲裁庭主持下通過調解解決的,所制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決,只要被請求執行方所在國是《承人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或是成員國,如果當事人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就得依其國內法予以強制執行。
(三)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
(四)不公開審理。我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仲裁方式保護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更為重要的是仲裁從庭審到裁決結果的秘密性,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使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繼續生意上的往來。
(五)獨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處理,原因如下: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獨立進行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二、仲裁委員會聘請的仲裁員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專家,由于經濟糾紛多涉及特殊知識領域,由專家斷案更有權威而且仲裁員在仲裁中處于第三人地位,不是當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斷案,更具公正性。第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點,因而也產生了收費較低,結案較快,程序較簡單,氣氛較寬松,當事人意愿得到廣泛尊重的優點。
三、仲裁包括自愿原則嗎
仲裁的基本原則包括自愿原則,仲裁的基本原則有:
(一)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或僅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根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是正確處理糾紛的根本保障。
(三)獨立原則。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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